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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学通报 ›› 2005, Vol. 21 ›› Issue (2): 38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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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运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规范

葛余金,唐咸进   

  • 出版日期:2005-02-05 发布日期:2005-02-05

  • Online:2005-02-05 Published:2005-02-05

摘要: 林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是林业行政处罚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正确理解和运用林业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规范,是政府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和起码要求。一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案件授权管辖的规定,防止造成管辖不当或越权管辖;二要正确理解和运用调查取证时间的规定,做到既不违法取证又不坐失收集证据的良机;三要正确理解和运用一事不二罚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并用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四要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登记保存的规定,弄清“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的关系;五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权利告知形式的规定,减少、避免程序违法和行政争议;六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复议机关告知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森林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向直接管理该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